1.
1.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係空地、部分種有香蕉及雜木、部分係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地上作物非在本 件拍賣範圍內。2.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本件拍賣建物現做為私人宮廟即聖德殿並由債務人母親居住使 用,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 則應買無效。
3.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係重劃區內之耕地,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 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又本件係拍賣 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故本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 次序如下:
5.
共有土地非現耕之他共有人。 若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 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全部(即土地及建物)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 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