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共有人居住使用,部分空地,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197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注意。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 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 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惟若共有人之一於 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 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6.
776地號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 清後發狀」;
7.
778地號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19元、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 狀」;
8.
780地號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23元、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 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 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