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12月2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
4.
112年12月28日債權人來狀陳報使用現況略稱:「標的大部分為雜木樹林, 其上有一間雞舍為其他共有人所有」等語,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注意,上開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 訟解決。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 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 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 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 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六、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故僅具原住民身分者得為應買,投標人應將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 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 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