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2年5月16日查封筆錄記載,據第三人潘O如在場陳稱:伊為執行標的建物共有人洪O茵之員 工,該建物之前是作為「萊茵診所」經營使用,目前閒置無營業,而屋內之動產均為共有人洪O 茵所有。又依112年6月6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執行標的建物內無增建。
7.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 共有人不得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應連同其餘部分一併買受。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據建物謄本記載尚有二停車位,編號35號及78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