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2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坐落基地。查封現場 債務人家屬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居住,但三樓其中一間房間出租給第三人,惟未提出租約到 院,另據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查訪函,拍賣之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故上述 不動產現況及使用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上揭所載建物現況及使用情形屬實,又無 其他不得點交之事由,拍定後土地不點交,建物依現況點交。□因
3.
226建號建物為農舍,依法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所有權,故買受人、承受人或優先 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應就3105地號土地、
4.
226建號建物一併買受,買受人、承受人或 優先承買權人亦應提出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之證明文件。
6.
拍賣方式: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六、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於投標時檢具:
7.
稅捐稽徵機關開具應買人之最新房屋 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8.
應買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並附於投標書,如提出之資料有不 實而致使嗣後未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由應買人自行負責,不得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請應買人注意。
9.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 者,投標無效。
10.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 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11.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土地法第 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13.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226建號)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 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 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4.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 免受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 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15.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