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3.
499地號土地為雜林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 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 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 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 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 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
5.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 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六、應買資格: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 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為拍定,並待繳 清價款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是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 證明文件以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 者,應認投標無效。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