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1月13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陳稱,系爭土地為鳳芸路1─1號磚造未保存登記建物及前方空地。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或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2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時,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適用。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另拍定人須自行與建物所有人協商建物坐落土地之使用權源。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投標:HTTP://WWW‧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