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為雜草雜木,未一併估價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3年3月7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變更花蓮都市計劃案之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 撤銷拍定。
6.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 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