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共有人之子在場稱係由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住於此,應買人請自行查 明注意。
3.
暫編96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 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4.
本件562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部分種植水稻,部分為田埂,部分為坡路,水稻未 一併估價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562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6.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 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