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呈不規則狀,為未直接臨路之 雜木林山坡地,地勢陡峭;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標的物現無人占有使用, 無分管及出租情事,請求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陡峭,現況為雜木林山 坡地,未直接臨路,近虎門巷(台14線)。
3.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因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1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 出,投標無效。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 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7.
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 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