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3.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7.
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債權人之陳報狀及鑑價報告所載,執行標的位於 和平區梨山國中小東南側1.5公里,出入經產業道路,一般車輛無法進入, 需步行或機車始能到達,地勢斜坡、地形不規則。與標別3土地(70-3地 號)合併出租第三人宋00耕作茶園,租賃契約於111年2月7日經公證,租賃 期間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25年12月31日,自111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 31日,每年租金新臺幣30萬元;自116年1月1日至120年12月31日,每年租 金新臺幣40萬元;自121年1月1日至125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新臺幣60萬 元,前十年租金已支付完畢,121年以後租金,每年於1月1日繳付。土地上 種有約7000株茶樹,本件拍賣價格已含其上茶樹之價值。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