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債權人之陳報狀及鑑價報告所載,執行標的位於 和平區梨山國中小東南側1.5公里,出入經產業道路,一般車輛無法進入, 需步行或機車始能到達,地勢斜坡、地形不規則。與標別4土地(70-2地 號)合併出租第三人宋00耕作茶園,租賃契約於111年2月7日經公證,租賃 期間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25年12月31日,自111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 31日,每年租金新臺幣30萬元;自116年1月1日至120年12月31日,每年租 金新臺幣40萬元;自121年1月1日至125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新臺幣60萬 元,前十年租金已支付完畢,121年以後租金,每年於1月1日繳付。現況土 地上種有約3500株茶樹,拍賣價格已含其上茶樹之價值。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內之農牧用地,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三 七五租約查詢網查無無三七五租約,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亦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除政府指定之 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份,並 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 出,投標無效。
8.
本件拍賣耕地之承租人,依土地法第107第1項規定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 需具原住民身份始得聲明優先承買,請承租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