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 98地號現為雜木林,其上有二棟建物占用;115地號現為雜木林。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 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2.
如98地號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 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 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3.
均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 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4.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 下:1. 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 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5.
若優先承買權人 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 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 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 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