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1-2地號土地於民國104年登記設定最高限 額抵押權新臺幣100萬元;另59-
5.
61-2地號土地於民國106年 登記設定普通抵押權新臺幣200萬元,拍定後塗銷。
6.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 標。
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新 北市平溪區三坑42之1號房屋為中心,59-
9.
61-2地號土地分別 位於東南方70公尺、東北方120公尺、185公尺、315公尺處,其上應為雜木 林、無路可達。因標的上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故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10.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 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標土地之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 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標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 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1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