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7月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382-7地號土地部分雜草、稻 作、水溝;1340-2地號土地其上有果樹。
4.
上開農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8.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六、本件1340-2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 其優先購買之次序如下:
13.
本件1340-2地號土地有375租約,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耕地 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
14.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5.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 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 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6.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