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233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3年1月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33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北投區光明路157巷6弄5號、5號之2號建物部分占用等語。土地上之建物非 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 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6.
233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233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9.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