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235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3年1月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35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北投區光明路157巷6弄5號建物部分占用等語。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 圍,其所有權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 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7.
235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235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trial,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10.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7.15~1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