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378地號部分鐵皮建物、部分空地上有 放置盆栽,1379地號部分為三合院、部分空地,1380地號部分種植果樹、 部分雜木雜草;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或 出租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3.
1379地號地勢皆平坦, 臨約5米寬之崁頂巷分支巷道,1380地號地勢略有起伏,未直接臨路。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1380地號皆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 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8.
1380地號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379地 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