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雜草叢生,土地使用現況不明, 應買人請自行查明 注意。
4.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3年2月29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368地號土地為「農業區」,368-1地號土地為「公園用地」,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 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 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9.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 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