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621地號土地未臨路,其上有門牌號碼為柳營446號之房屋坐落,另有部分為空地。
3.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現況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為柳營區柳營446號,其餘為水泥空地。
4.
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本件甲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trial、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 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 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 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甲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9.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 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1.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東昇段)、乙(路東段)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 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12.
本件甲標土地依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 查詢系統所載,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 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 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 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 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 別注意。
13.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