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3.本件拍賣之
2.
400地號土地均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4.本件拍賣之
3.
1.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3.本件拍賣之
4.
400地號土地均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4.本件拍賣之
5.
400地號土地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 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
6.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並應達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