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2.本件土地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 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受。3.本件
2.
936及943地號土地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