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與 鄰地混合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6.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 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 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 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