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 1135地號土地為道路;1136地號土地為水溝、道路、空地;1100-6地號土地為巷道,雜樹,另其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 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 比例共同承買。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 優先承買權。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