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建物為增建, 債務人祖父劉OO在場表示該處由其與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並稱標的建物無漏水、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六、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 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 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僅拍賣680建號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公館段
10.
5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另 680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且占用第三人土地,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 意。
13.
5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680建號建物有土地 法第104條第1項、第107條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 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680建號建物。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