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該筆土地未臨路,目前土地上有第三人耕種農作物(酪梨)
2.
上開第三人耕種農作物(酪梨)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三七五租約,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蔡竣豪,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6.
本件拍賣之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本件拍賣,有trial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
7.
符合耕地三七五 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承租人;
8.
土地共有人。符合上開規定 者,始有優先購買權。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 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如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 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