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指封掛有門牌「和平街29號」之未保存登記鐵皮平房建物,稅務人 員在場稱依稅籍資料所示與債權人代理人指封建物相符(前段磚造部分應尚存、後段木造 部分已拆除,重建現況為加強磚造),翁姓繼承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其一人居住,有漏 水,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亦無出租、出借,無作營業使用。
3.
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為磚造及加強磚造一層(有夾層)、雨遮,屋齡約有50年,保養情 形尚可。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範圍及使用現況,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水電等費用不明,本件建物座落之基地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地號之 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建物點交。
8.
暫編655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 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