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履勘512-62地號土地及查封測量2638建號建物 時,標的建物與512-2 地號土地上之2637建號建物相連,建物外有鐵皮圍籬。標的內無人在場使用,房屋為尚未完全興 建完成之毛胚屋,建物僅有水泥結構,磁磚未完全貼覆,亦未裝有窗台、門戶,建物現場擺有施 工原料,2638建號建物坐落於東側,電梯尚未成,為五層透天,第五層突出物外為露天平台,與 2637建號各層內部均不相通,第五層平台北側另有矮牆區隔,第五層南側各建物另有陽台,除第 一層車庫外,未見有持續施工跡象。第五層測量面積僅算突出物可遮風避雨包覆面積,平台陽 台、天井不在測量範圍。債權人不清楚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債務人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具狀 陳報稱,標的建物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完成有關衛浴設備、廚具、電梯、車庫鐵捲門及樓梯扶 手之工程及驗收完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 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六、本件標的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