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指界時陳稱本標土地部分有未懸掛門牌號碼之 鐵皮屋占用、部分土地為巷道,依鑑價報告所載,上開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 用地,現有旗文路152號房屋旁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其上,部分為旗文路154 巷旁巷道,另債權人具狀查報本標土地上有一鐵皮屋及道路部分坐落,鄰近旗 文路152號及旗甲路一段193巷63號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4.
本標部分土地上有鐵皮屋占用,該鐵皮屋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請投標人注意。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 主張優先承買。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 一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