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指界時陳稱本標土地係位於大同一街
3.
102 及104號建物之後方,無法進入,另據鑑價報告所載,上開土地無臨接道路,係位於大同一街98號至104號建物後方,需通行他人土地進出,現有未保存登記建 物坐落其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標土地未臨路,須經由他人土地方可到達,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 意。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 主張優先承買。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 一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 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 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