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查封土地作為道路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司執字第34594號)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底價。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 審慎投標。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