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672地號上有門牌號 碼深中路
4.
13-4號房屋,部分為空地、道路及果樹。債權人之 代理人稱為共有人占有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及農作物,建物及農作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 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本件土地上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 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及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
10.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