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5間鐵皮屋坐落(2 間無門牌,3間門牌號碼為詒福街66巷
3.
35號),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 不明,由應買人自理,又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 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