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編號3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編號1至5建物(農舍)坐落使用,編號2及3土地有編號6(雞舍)及編號7(水泥魚塭)坐 落使用,建物均屬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 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3至7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編號7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本建物之面積已將占用鄰地之面積計算在內),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時或投標後應提出:
9.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0.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1.
投 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另實施建築管理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 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