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第142地號土地為桃園市八德區長興路5號建物之基地,第143地號土地為前開建物門口之人行道用地。據債權人查報第14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為多人持有,現為共有人做為店舖經營使用,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之地上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由建物所有權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就建物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否認該建物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時,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建物所有權人提起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六、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3.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