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上座落數棟房 屋,據債權人代理人稱,佔有使用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據鑑價報告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本件土 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 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3.
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 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