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 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 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上座落數棟房 屋(147地號上有門牌者為布袋鎮光復里5鄰太平路179-
4.
181號、部分無門牌),據債權人代理人稱,佔有使用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據鑑價報告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 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 權並優先於共有人。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