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90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2年10月20現場指界、查封,據地政人員指出1130地號土地位於汐碇路436巷28號房屋西北方約10公尺,部分空地,部分道路、部分雜木林;1090地號土地位於汐碇路436巷41號之1房屋西方約50公尺,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5.
1090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