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12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2年10月4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5之
4.
412地號土地分別位於汐平路二段537365號電桿東北方約
5.
385公尺,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6.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投標。
9.
412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75之18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