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3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 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 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分3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 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 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 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所指
8.
194-7 地號上座落數棟建物(門牌號碼海埔
11.
53-2號,實際上何建物 位於何地號上,應以鑑界為準)、部分空地,據債務人鄭福財稱編號1建物為其居住使用;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賣之建物拍定後可點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 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如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拍定後 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交,逾期未陳報即視為毋庸點交。
12.
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 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債務人鄭福財稱颱風時會漏水、屋內有壁癌、無 非自然死亡情事,惟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 撤銷拍賣。
13.
本件土地使用情形,命債權人陳報,債權人未能陳報,因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本件土地拍定 後不點交。
14.
拍賣之土地上,除編號1建物外,尚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 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 意。六、本件編號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債權人代理人於113年3月8日陳報,無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16.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共有人。
17.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 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且有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無 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承買權,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 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 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8.
拍賣之編號1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又 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 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 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1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 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