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2月5日現場履勘、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171地號為雜木林及河道。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前案(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352號)履勘時載稱無路可達,故拍定後不到場點交,又如土地有鑑界之須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 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