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三 峽區溪北段59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三峽區介壽路三段146號建物坐落, 土地後方仍有其他建物;三峽區溪北段60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峽區介 壽路三段148號前方之道路用地;三峽區溪北段976地號土地上有一門牌號 碼三峽區介壽路三段163號鐵皮屋坐落。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權 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 決,請應買人注意。
4.
97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係屬農 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地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 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票匭,否則 投標無效。60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5.
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 及三峽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 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三峽區公所查詢結果,本件拍賣之 溪北段599號土地屬77峽農使字第53號使用執照(76峽農建字第29號建造執 照)、78峽農使字第16320號使用執照(77峽農建字第1號建照執照)及76峽就 建字第27號就地整建證明等三件建築執照之申請範圍,惟實際情形仍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 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 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此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 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