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下同)91年3月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本件二筆土地相連,土地上均為雜草,道路將土地分隔二邊,所 以道路亦在土地之內等語。嗣經本院於112年12月25日再至現場履勘,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94地號土地現場為雜草空地,惟實際情形仍應以實測 為準等語。以上之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應買人應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 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又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 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限制,並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承受耕 地之證明文件。
9.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 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10.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代轉(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