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2禹56331甲

新竹縣新豐鄉福龍段19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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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26 週五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70
保證金:
34
總坪數:
238.2
坪單價:
0.7萬/坪
持分地坪:
238.2 坪
總現值:
204.7 萬
拍後增值:
34.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唐宸
唐宸
法拍專員
經紀業:永春法拍
地 址:新竹市中山路312巷1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段 194地號,面積 1,574.8 m2,持分 1/2,17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8)
2.
本院於民國(下同)91年3月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本件二筆土地相連,土地上均為雜草,道路將土地分隔二邊,所 以道路亦在土地之內等語。嗣經本院於112年12月25日再至現場履勘,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94地號土地現場為雜草空地,惟實際情形仍應以實測 為準等語。以上之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應買人應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 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又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 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限制,並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承受耕 地之證明文件。
9.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 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10.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代轉(03-6586123轉分機
11.
或洽訴訟 輔導科(轉分機
12.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段 194地號
1,574.8 m2 × (1/2) × 2,600 元 - 170 萬元
= 3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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