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1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車 輛無法到達,參照航照圖,現況為雜林。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3909號執行事 件,其拍賣公告則另載『需經由「雲愛山丘」之園區始可到達,至於園區之道 路或設施有無占用以實測為準』等文字。以上之情,本院不做實體審認,應買 人應自行查證土地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 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 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本標248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 之限制,並於投標書內檢附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