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土地相連,且部分係道路、部分有數棟第三人所有建物坐落,地上建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2‧本件均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全部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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