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係共有物變價分割,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得標人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11地號部分建物(門牌龍安街二段350巷6號、8 號、10號、12號、16號、18號、20號及部分無門牌建物及鐵皮屋)坐落,部分 雜林,拍定後,雜林部分點交,建物坐落之土地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