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23地號有數建物占用,部分雜林;500地號有數 建物占用,部分菜圃、雜林、樹叢等,又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 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 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 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7.
土地如有建物占用,該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