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9建號建物有增建(經測量後暫編定為9-1建號),204地號土 地部分為9建號建物及其增建之基地,部分為空地,部分鐵皮棚架坐落。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居住 使用,無分管,三樓樓梯牆壁油漆有部分剝落;土地由債務人及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等語。另據 鑑價報告記載:建物1樓至3樓樓梯間牆壁皆壁癌及油漆脫落,內部維護狀況稍差等語。拍賣之土 地及建物均係拍賣債務人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
7.
拍賣之9-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六、本件僅就204地號土地及
8.
9-1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拍賣,204地號土地上其餘之地上物則未 一併拍賣,拍定後其餘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9.
拍賣之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所拍賣之土地及建物均一併承買。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其他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 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