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 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2.
乙標:拍賣之土地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 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3.
拍賣之177地號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拍賣之176-1地號土地無設定他項權利。
4.
拍賣之17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176-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均無三七五租約。
6.
177地號土地上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測量後, 暫編定為400-1建號建物),另177地號土地上部分為空地;176-1地號土地上部分為工寮、水 塔、倉庫、無門牌透天厝、平房建物、雜木林、檳榔。未辦保存登記建物(400-1建號建物) 為雙棟透天,1樓前面不相通,後方加蓋部分相通,
7.
3樓相通。據在場人阮○娟稱:其向共 有人承租1樓後方加蓋部分。債權人代理人稱
8.
176-1地號土地,為債務人及共有人共同 使用,400-1建號建物則為債務人及共有人共同使用及有部分出租等語。乙標拍賣之土地及 建物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六)乙標拍賣之土地建物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乙標所拍賣之176-1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10.
拍賣之400-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 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2.
176-1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除400-1建號建物持分外,其餘地上物並未一併 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