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2.無三七五租約。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一宗祠因查無納稅 資料,不知何人所有,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 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 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